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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浏览:5015  日期:2020-12-16 16:41:37

安徽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联合会章程


 


第一章  总 则


第一条 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联合会(简称安徽省农技协联合会),英文译名为Anhui Federation of Rural Special Technique Association,英文缩写为AFRSTA。


第二条  本会是由全省各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、地方农技协联合会、涉农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从事农村经济、技术、政策、管理、研究、推广工作者和农村专业技术能手自愿联合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。


第三条  本会的宗旨是: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充分发挥学会党组织政治核心、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的作用。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团结带领本会会员贯彻国家有关农村方面的方针、政策,在政府、农技协之间发挥桥梁、纽带作用,增进各级农技协的交流与合作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加强会员的自律行为,为推动全省农技协的发展,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,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。


第四条 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
第五条  本会接受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、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
第六条  本会秘书处设在合肥市花园街4号9E。邮编230001。
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
第七条  本会的业务范围


(一)密切联系各级农技协广大会员,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反映他们的建议、意见和诉求,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。


(二)组织广大会员开展科技创新,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,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,助力经济社会发展。


(三)对本省农技协的组织建设、管理体制、运行机制、发展规划、政策法规、发展趋势等进行调查研究,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和提出决策建议。


(四)对自愿加入本会的农技协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服务。


(五)搜集、整理、交流农技协信息,编辑、出版会刊、会讯和有关刊物,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,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。


(六)组织开展农技协理论研究、学术交流活动,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,促进会员间、地区间、行业间的横向联系,开展民间国际交流与合作,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。


(七)组织开展科学技术、经营管理、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人才培训,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,组织有关资质培训、认定,为会员提供教育培训服务。


(八)促进本会会员与金融、保险、税务、商务等部门的联合与合作,建立行业自律机制,制定行约、行规、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,促进公平竞争,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,维护农技协的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,为会员提供社会化服务。


(九)对全省农技协进行统计和调查,收集、发布相关信息,进行检查、评比、表彰和宣传报道。


(十)承办政府、会员及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

第三章   会  员


第八条 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
第九条  单位会员入会的条件和程序:全省各级农技协,市、县级农技协联合会,市、县科协;涉农企事业单位,承认本会章程,自愿加入本会,并提出书面申请,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,即为本会的单位会员。


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条件和程序:本省从事农村经济、技术、政策、研究、管理、推广普及的工作者、以及农村专业技术能手、种养殖大户、农业企业家;热心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工作的领导干部;与我会相关专业的大学生、研究生等学生会员和青年;承认本会章程,自愿加入本会,并提出书面申请,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,即为本会的个人会员。


第十一条 对本会专业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,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、理事会通过,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;对本会的发展有主要贡献、具有较高威望,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本会相应的科学技术交流的专家,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、理事会通过,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。


第十二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

(一)本会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

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;

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
第十三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
(三)热心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或委办的工作;
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材料。


第十四条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经本会提示,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。


第十五条 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
第四章  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
第十六条 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,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;


(三)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
(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和终止事宜。


第十七条 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
第十八条 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,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
第十九条 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全省代表大会负责。


第二十条  理事会职权是:


(一)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聘任、解聘秘书长;


(三)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;


(四)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
(五)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;


(六)筹集协会活动经费;


(七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
(八)决定副秘书长,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
(十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
第二十一条 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
第二十二条 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。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不能到会,可委托代表参加,并有委托投票权。民主决议事项,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。


第二十三条 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。


第二十四条 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
第二十五条 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
第二十六条  本会设立监事或监事会。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,对会员(代表)大会负责。


第二十七条 监事由会员(代表)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

第二十八条 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
(一)选举监事长、副监事长;


(二)出席会员(代表)大会,向会员(代表)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;


(三)列席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;


(四)监督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履职情况;


(五)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;


(六)履行会员(代表)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。


第二十九条 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
(一)热爱祖国,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
(六)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
第三十条 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
第三十一条 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一届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原则上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,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
第三十二条  根据《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(试行)》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如有特殊情况需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应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,方可担任。


第三十三条 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
(二)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
第三十四条 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
(四)决定常设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
(五)办理会长、副会长委派或授权的事宜;

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
第五章  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
第三十五条  本会经费来源:


(一)会费;


(二)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拨款;


(三)捐赠;


(四)政府和社会资助;


(五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
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
第三十六条 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
第三十七条 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用在会员中分配。


第三十八条 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,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
第三十九条 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
第四十条 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安徽省民政厅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
第四十一条 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
第四十二条 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保险,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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